前晚接到媽媽來電,告知她96年度繳納的健保費用後 (我要幫她報稅,今年她是用列舉式的)
接著又跟我說 "你去年做牙齒的錢,也可拿來減稅哦…"
我回說 "真的嗎? 可以嗎? "
媽媽說 "可以啦,她有聽到別人有在申請單據,不然你打電話去問,問一下也不會少塊肉…"
想想也對,打電話問一下也沒啥損失,如果真能列報醫療費用,那就算賺到了
每算一次所得稅,繳稅的金額就會變,因為算錯、弟弟讓媽媽列為扶養人,所以我要繳的錢就愈算愈多

隔天下午,馬上打電話到傑夫牙醫,詢問過後發現 "真的也,它真的可以拿來報稅也…" 
YA~~~可以少繳個幾佰塊囉
本來以為總共有4顆牙可申報,沒想到其中3顆是95年做的,96年只做1顆
唉!! 去年報稅時都不知道,多繳了1千多塊,好險今年有媽媽告知,不然就虧大了
以前我都是用標準扣除額,因為96年有房租支出,所以改採列舉式較划算
嗯…看來我對可列舉的內容,還不是很清楚
在繳件前,還要多查查相關條文,以免做了冤大頭而不知

依據財政部78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780676574號函釋,即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而有關健康檢查費用可否申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財政部在90年6月20日以台財稅字第0900452964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事健康檢查,嗣據健康檢查結果赴醫院接受治療,其所支付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二者間有具體因果關係,可提供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機構所開立具有醫療性質之收費收據,以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如果納稅義務人係基於本身保健預防需要所做之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性之健康檢查,並非屬前述因接受該項健康檢查而導致需至醫療院所接受治療兩者間有具體因果關係,該類之健康檢查費用不能申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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